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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教学实施与学籍管理规定

2012年09月14日 15:20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教学运行和学籍管理机制,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含五年制高职)的教学实施和学籍管理。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职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三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学校实行院长负责、教务处牵头、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教学管理体系。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施和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教学组织的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质量的法定性指导文件,每个专业必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程序如下:
   1、人才培养方案由系主任根据学校教务处的指导性意见,结合专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制定(修订)。
   2、各专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学校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3、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有关课程教学内容、课程性质及作用、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教学指导文件,是各课程进行教学的具体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调整程序如下:
   1、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主任按专业培养要求与课程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组织制定(修订)。
   2、课程教学大纲应避免课程内容间的重复或脱节,由各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定后执行,报教务处备案,并按专业汇编成册。
   3、课程教学大纲的修改,由系(教研室)主任书面说明理由,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修改后的课程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学组织与实施程序:
   1、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教学日历、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拟定下一学期各专业、各年级教学实施计划,报教务处审核。
   2、拟定教学实施计划时,如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由被调整课程(环节)所在系(部、中心)提出书面调整意见,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调整计划;如需调整任选课,由二级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执行,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审定各二级学院教学实施计划,并制定全校教学实施进程、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资源调配计划,组织编制全校公共基础课和选修课课表,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下发各教学单位。
   4、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落实任课教师、选订教材、编制班级课表。原则上应在每学期正式开课前一周,将课表发至任课教师和教学班级。
   5、任课教师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备课,制定学期课程实施进度表,并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进度表和班级课表组织教学,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事先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6、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要时刻监控教学运行状态,确保教学秩序稳定、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在每学期结束时,写出教学工作总结,于放假前一周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呈报学校主管院长。
   第二节  课程的必修、选修、重修与辅修
   第七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课程,学生一般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序列修读。
   第八条  选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因材施教或分流培养而开设的课程,旨在提高学生专业水平、扩展知识面。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类。限选课是指在规定的课程范围中必选几门或者是在若干组专业课程中必须选学其中一组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可以自由选学的课程。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自身的兴趣与条件,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修读选修课程的计划。
   第九条  学生选课必须履行选课手续。每学期的第十一至十二周为校级选修课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校级选修课程目录,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选课。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将选课情况发至各教学单位,在开课前各二级学院负责将选课学生名单发给各任课教师,同时通知学生按课表上课。
   第十条  学生已经申请选修并符合开班条件的课程,一般不得退出或改选。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条件和能力,提出增删相关课程的申请并填写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凡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全校性选修课程,选修人数不足50人的一般不开课;各专业的选修课程,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一般不开课,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另行选课。
   第十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而重新修读的同一课程的学习过程。 每学期的第3周各二级学院应受理学生课程重修的申请。课程重修的办理手续如下:
   1、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需要重修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选择重修形式,经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审批。
   2、各二级学院教学科依据审批意见,编制《课程重修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辅修课程是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学校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需要辅修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参加其他专业课程的教学活动。
   第三节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应按教学实施计划的规定执行,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闭卷)、口试或者现场实地操作、撰写小论文、课程设计及计算机网络智能化考试等多种形式,并由开课单位与设课单位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查课程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采用多种形式,在规定的课时内安排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命题要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掌握和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要适中,题量要适当,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要逐步实施教考分离。
第十七条 考试要拟定份量和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承担课程的系(室、部、中心)主任审定后,连同密封的答案和评分标准,于考前两周提交二级学院(室、部、中心)指定的教学管理人员负责试题保管、印刷、分装。A、B两套试题中,一套用做正考,另一套用做补缓考。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前将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表、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教学科审核,系主任批准,考试结束后与试卷一起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由开课单位与设课单位共同负责。各二级学院(室、部、中心)应合理地安排考试时间、编排考场,并将考试安排在考前一周内通知学生。各二级学院(室、部、中心)必须组织监考老师认真监考,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场秩序,杜绝作弊现象。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应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阅试卷。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课程考试成绩以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2、平时考核成绩评定的依据是:学生平时到课率、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报告、课程设计、小论文、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
   3、平时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应控制在30%以内,实验等实践性环节课时比较多的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控制在40%以内;
   4、如需更改平时考核成绩,须由任课教师申请,系主任、二级学院教学科长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毕业设计(论文)、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两周以内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可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考核成绩评定完毕,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成绩的网上登录。网上成绩登录的要求如下:
   1、准确登录学生的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及总评成绩;
   2、准确备注未取得考核成绩学生的情况(如免修、缓考、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等);
   3、打印成绩报告单,报系(室、部、中心)主任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任课教师认真进行试题、试卷成绩分析;
   2、系(室、部、中心)主任对本系所承担课程的试卷进行复查,复查量一般不低于10%。试卷分析和复查结果应和试卷同时装订归档;
   3、辅导员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学生家长,对符合预警条件的学生应提出预警。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外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核对新生录取信息。复查合格者,教务处应及时组织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在校内外相关网站上公布已注册新生的学籍信息,供学生个人查询。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报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办和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和教务处书面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手续者,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视同旷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基本学制年限四年,高职生基本学制年限三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年限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复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应记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正考、补考和清考。正考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或学期末;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清考是对补考与重修均不及格的课程给予的最后一次考试机会,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1、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包括上机)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4、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5、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对上述学生,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限期补修或补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能够改正,可申请补考。
   第三十二条  具备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缓考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否则,视为旷考。
   第三十三条 缓考原则上应随该课程补考或考试进行。学生因缓考不及格或因个人原因要求缓期补考者,各教学单位不再单独组织补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纪作弊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认定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若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由于病残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安排适当方式的体育保健课,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成绩认定。重病、残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三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大学英语(CET-4)考试,且考试成绩≥425分,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并依据CET-4的考试成绩,综合平时考核情况评定课程成绩。
   非英语专业的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应用能力(PRETCO)B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全部大学英语课视为合格(按70分计);在校期间参加英语应用能力(PRETCO)A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并综合平时考核情况按80—100分评定课程成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种职业技能、水平等考试。若成绩合格或取得合格证书,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二级学院(室、部、中心)确认后,可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应按以下原则据实记载。
   1、考试课程以总评成绩记载于学生成绩卡,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2、补考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为准记载于补考栏内;
   3、重修课程的成绩及清考成绩记载于重修栏内;
   4、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经批准参加清考后取得的补考成绩达60分及其以上,均按60分记载于补考栏内;
   5、任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不记载于学生成绩卡中;
   6、全部课程考核成绩以教务管理系统显示的成绩为准。
   第四十条  每学期全部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学生应主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反映,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改分。若确实需要复查时,应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教学任务承担单位指定专人会同阅卷教师共同复查。考核成绩确有出入的,经教学任务承担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予以更正。
   第四十一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毕业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不予重修。任选课不及格,可参加下一级本门课程的考试;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二级学院的教学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重修:
   1、组班重修:经教务处批准,由课程教学单位利用课余时间开设重修教学班。原则上,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以上,重修课时数一般安排为原课时数的50%。
   2、插班重修:即学生随下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重修。
   3、自学重修:以学生自学为主,教师辅导、答疑为辅的方式重修课程。重修期间,学生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自觉学习课程内容,并作出学习笔记,经任课老师和辅导员共同签字认可,准予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节  学籍预警
   第四十三条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各二级学院针对学生学业成绩下滑的情况,应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籍预警的对象是学业成绩接近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预警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学籍预警等级及对应条件如下:
  (一)黄色预警
   1、第一学期3门必修课、限选课不及格(含未取得考试资格)者;
   2、各学期累计3门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不及格者。
  (二)橙色预警
   1、一年级2门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不及格者;
   2、一学年内有3门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不及格者;
   3、各学期累计5门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不及格者;
   4、各学期累计3门必修课不及格者(含未取得考试资格)。
  (三)红色预警
   1、一年级达到留级规定者;
   2、一学年内有4门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不及格者;
   3、各学期累计5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
   4、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达五年(含休学),高职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四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者。
   第四十五条  学籍预警工作程序如下:
   1、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核实进入各级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名单,并下达《学籍预警通知书》;
   2、《学籍预警通知书》为一式三联,被预警的学生签字确认后,一联由二级学院保留存档,其余两联以挂号信方式寄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签字确认后,将其中一联交回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被预警学生的关心和教育,提醒并帮助学生尽快改变目前的学习状况。
   第四节 留级、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内,依据学生的届时成绩进行学籍处理,各二级学院应对相关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并填写“留级审批表”,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十七条  体育课、思想品德、公益劳动、军训、国防军事理论、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形势与政策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创业学不计入留级、退学的课程门数和学分,但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必修课、限选课经补考(含不准补考课程)后,一学年内有4门课程不及格或因不及格课程达到12学分及其以上学分者;
   2、必修课、限选课累计6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或因不及格达到18学分及其以上者;
   3、未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须完成的各类教学实习和专业实习,或各类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4、学生本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留级者。
   第四十九条 符合留级规定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其留级前课程考核及格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五十条 对有特殊原因,且学生个人表现较好,并具备一定学习能力的学生(被两次预警的学生除外),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随原班级学习的同时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五十一条 留级学生因本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而无法留级时,可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或随原班级学习。
   第五十二条  已经留级的学生,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返回原年级学习。
   1、全部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后取得及格成绩。    
   2、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参加原年级开设的全部课程考核,且成绩及格。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必修课、限选课经补考(含不准补考课程)后,一学年内有5门课程不及格或因不及格课程达到15学分及其以上学分者;
   2、必修课、限选课累计8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或因不及格达到24学分及其以上者;
   3、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无法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复学资格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
   7、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家长同意、学校批准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1、学生本人或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退学审批表;
   2、二级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后,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和学生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教务处及时出具退学通知书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将退学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应在校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收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有责任对学生在申诉期内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六条  接到退学通知书的两周内,因第五十三条第1款、第2款、第6款退学,且无违法违纪的学生,可以申请留校试读。
   第五十七条  申请试读的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家长签字同意;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3、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呈报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试读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试读的学生,必须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试读。在试读期间应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第五十九条  试读期满,原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后成绩全部合格,且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可申请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 恢复学籍的申请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家长签字同意;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审核,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3、教务处审核同意,呈报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4、学校在线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在线审批通过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编入试读所在的年级。
   第六十条 对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退学和各种原因离校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包括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一般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3、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或复查通知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教务处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十一条 经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的;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对部分学生所学专业做适当的调整。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申请,或者二年级降级转专业,一般不能跨大学科门类或招生类别转专业,艺术类不得转入其他类;三年级及其以上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六十三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生调整专业审批表》或《转专业审批表》;
   2、新生调整专业应在报到注册后三个月内将审批表交录取二级学院、拟转入二级学院分别签署意见,校招生办和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往届生转专业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或下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将审批表交原二级学院、拟转入二级学院分别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请校主管院长批准同意,由教务处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当年的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已批准转专业且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跨大学科门类的;
   4、五年一贯制学生、单招录取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以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五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教学院长同意转出,对方学校同意转入,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者;
   2、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4、因其它原因需要分段完成学业,本人申请休学者;
   5、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六十七条 办理休学的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所在二级学院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3、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应从学生不
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算起。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应征入伍休学,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教务处及时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等平台对该生的注册管理状态信息进行维护。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户口所在地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已办理医疗保险的休学学生,其患病医疗费用按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各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学生来校时,应持父母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学生个人表现证明材料(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3、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教务处及时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等平台对该生的注册管理状态信息进行维护。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考核全部成绩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含课外学分),高职学生应同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二条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含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返校补考或补作。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经考核成绩仍不合格者,或者未在学校规定时限内申请补考或补作,将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招生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照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在线报送学历注册数据,及时完成校验核对,实现学历数据即时注册入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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